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思达尔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UF0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14231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177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3614127】。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贺龙祥与被告一深圳思达尔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于2019年9月24日解除; 二、被告一深圳思达尔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贺龙祥返还工程款109523元; 三、被告一深圳思达尔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贺龙祥支付违约金19800元; 四、驳回原告贺龙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65.9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一深圳思达尔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71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853.95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4565.95元,其中人民币27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一深圳思达尔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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