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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眉工商东行处字【2016】第2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200元(壹仟贰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4-15
    决定机关 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坡分局
    法定代表人 卫小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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