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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狮城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3442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盐商初字第0196号
    案号 (2019)苏0982执恢5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丰翔海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狮城担保有限公司、张昌平、张昌盛对上述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立丰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林、叶林、陈晓春、周伦滔、陈徐迴、陈春洪、游树康在总额134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翔海钢铁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大丰翔海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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