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邦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822310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02民初2319号 |
| 案号 | (2021)冀1102执42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平县昌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给付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47678.89元、本金罚息67168.11元、利息罚息800.63元及后续罚息、复利(后续罚息、复利,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邦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莉、李伟、葛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在履行完上述给付义务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26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98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平县昌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邦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莉、李伟、葛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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