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邦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822310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02民初2317号 |
| 案号 | (2021)冀1102执4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平县华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应收利息23274.1元,利息罚息833.45元,本金罚息179051.44元,复利1552.58元(自2020年3月10日起利息罚息、本金罚息、复利按照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华烨公司签订的编号:衡中小借201809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河北邦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齐赛、葛义、马云朵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平县华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被告葛义名下位于衡水市于安平县为民街西马路东土地(安平县国用(2014)第00115号)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平县华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北邦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齐赛、葛义、马云朵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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