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邦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822310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02民初4620号 |
| 案号 | (2020)冀1102执恢32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平县悦丰丝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本金罚息69152.51元、利息15848.07元、利息罚息223.08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3040元(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罚息、复利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被告胡树凯名下位于安平县正绕路南、堤沃村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安平县国用(1999)字第01156-1号、01156-2-1号、01159-2-3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乡-511号、513号、514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北邦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范银广、张培、胡树凯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平县悦丰丝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邦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范银广、张培、胡树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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