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台温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上午将施工挖掘产生的污水排放到东辉南路路面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道路上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