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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金冶南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31****6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8民初5668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19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金冶南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邵孙平、季哲对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4%计算至2018年3月4日,自2018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2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损失5246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被告丁祥雄对被告苏州金冶南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本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9元,减半收取785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59.5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苏州金冶南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邵孙平、季哲、丁祥雄共同负担12834.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8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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