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金冶南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031****6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7民初1087号 |
案号 | (2019)苏0507执6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日期 | 2019-08-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1166元。同时,被告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至2018年1月31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1%计算)、以本金25011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至2018年7月11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计算;自2018年7月12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1%计算)。 二、被告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10168元。 三、被告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冶南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飞、邵孙平、丁祥雄、陈少东、井欣对被告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含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冶南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飞、邵孙平、丁祥雄、陈少东、井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3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9374元,由被告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337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诉讼费,由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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