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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176****7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5029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3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永基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4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990000元及利息142082.14元(2018年7月3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付清日止)。二、被告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刘大伟、张小奕、刘升宣、孔秀莲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聚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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