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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176****7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5036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2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1-0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丰县博爱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949845.13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以4949845.13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大伟、被告张小奕、被告刘升宣、被告孔秀莲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县博爱医院追偿。三、被告丰县博爱医院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有权在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被告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丰房权证私字第395号、丰房权证公字第395-1号、丰房权证公字第395-2号、丰房他证公字第090217号、丰土他项(2014)第000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县博爱医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42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县博爱医院、被告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大伟、被告张小奕、被告刘升宣、被告孔秀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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