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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176****7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5031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恢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1-0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丰县博爱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4944575.65元及利息910395.80元(2018年7月3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付清日止)。二、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对被告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他项权证证号为:丰房他证公字第09021号、丰土他项(2014)第00002号。三、被告刘大伟、张小奕、刘升宣、孔秀莲对上述债务的清5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县博爱医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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