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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176****7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3民初3267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1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升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葛东升借款本金18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8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5年5月13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原告葛东升作为质权人有权对被告刘升宣在徐州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出质股权申请拍卖、变卖等处分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大伟、李健、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徐州鹏举金鱼草工艺品有限公司、丰县鹏举工艺品铸造有限公司、徐州永基门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与被告刘升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丰县博爱医院对被告刘升宣就上述借款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36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刘升宣、刘大伟、李健、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徐州鹏举金鱼草工艺品有限公司、丰县鹏举工艺品铸造有限公司、徐州永基门窗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被告丰县博爱医院对被告刘升宣就上述诉讼费用不能清偿的部分负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14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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