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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润国盈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MA****KP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599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6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润国盈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龚凯翔在职期间的报销款28190元;二、被告中润国盈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龚凯翔2018年12月份工资5502元;三、被告中润国盈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龚凯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5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6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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