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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0055****10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5民初1944号
    案号 (2019)桂0305执17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桂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 590 866.99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4月25日,罚息为475 994.19元、复利为28 876.33元。今后的罚息、复利按《人民币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志林、莫桦、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志林、莫桦、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桂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9 5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 78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桂林桂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志林、莫桦、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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