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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30075****1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304民初2402号
    案号 (2019)辽0304执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工程款50000元,并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50000元欠款利息。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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