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显威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30075****1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民初369号 |
案号 | (2018)辽02执6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日期 | 2018-10-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522万元; 二、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给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8月7日尚欠利息、罚息、复利7454716.32元;自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522万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渤连分流贷(2015)第12、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 三、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给付律师费5万元。 四、被告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乔通、史焱红、乔跃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之款项各自在最高额852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乔通、史焱红、乔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1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1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乔通、史焱红、乔跃共同负担,并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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