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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30075****1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大民三初字第00460号
    案号 (2018)辽02执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4
    发布日期 2018-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吉铁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5年11月1日,欠息为835070.49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编号:Z6020150396-01)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二、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黄鑫对上述第一项之款项各自在最高额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黄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吉铁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9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9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吉铁经贸有限公司、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黄鑫共同负担,并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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