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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徽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433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621民初837号
    案号 (2020)皖0621执1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新房徽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波工程款15917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工程款1591700元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56元,由被告中新房徽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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