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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徽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433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相民二初字第00927号
    案号 (2016)皖0603执1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4
    发布日期 2016-10-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新房徽祺实业有限公司、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江苏通储沥青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3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票据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1元,由被告中新房徽祺实业有限公司、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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