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亚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08269****193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民初4495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3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26 |
发布日期 | 2018-05-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宏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398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利息,以及该款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的罚息;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河南宏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葛市魏武路中段西侧编号为长国用(2013)第7140131号土地,以该财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宏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申卫、王新平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河南宏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申卫、王新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宏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4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0407元,由被告河南宏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申卫、王新平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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