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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海梦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281MA****7X8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5281民初1184号
    案号 (2021)粤5281执16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海梦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揭阳市创景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清偿原告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591703.1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50.22元,减半收取42675.11元(原告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海梦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揭阳市创景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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