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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海梦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281MA****7X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81民初2058号
    案号 (2020)粤5281执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普宁市贝皇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梦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同意解除《海梦城联营合同》。 二、被告广东海梦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揭阳市创景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2020年2月5日前分别向原告普宁市贝皇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各支付350000元,合共700000元。原告普宁市贝皇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基于《海梦城联营合同》装修、购置的电器等物品于七日内交被告广东海梦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正,装修、购置电器等存于海梦城的财产均归被告广东海梦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三、若被告广东海梦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揭阳市创景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任一期违约,原告有权追加违约金100000元并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协议签订后,原告普宁市贝皇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告广东海梦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五、原、被告各方不得再就《海梦城联营合同》主张任何权利。 六、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11900元(原告已预交18800元),由原告普宁市贝皇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梦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各承担5950元。该款原告普宁市贝皇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广东海梦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一并付还原告普宁市贝皇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剩余6900元退还原告普宁市贝皇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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