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润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00MA****W36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321民初48号 |
案号 | (2021)粤5321执16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告苟爱华、潘文浩、张莉、杨锦基应在其未缴纳出资额)分别为、70850万元、16350万元人民币、16350万元、54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润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新兴县宏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1262644.80元及利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苟爱华、潘文浩、张莉、杨锦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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