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长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3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长兴中建投****项目(**二期)的施工单位,该项目工地位于长兴县**街道**路,目前该工地处于地下室回土阶段,2021年12月8日14时30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该项目工地北出入口门口和**路部分路段的路面被污染,路面有少量泥土,长度为70米,且施工现场北出入口内侧一条废水导流渠已损坏和施工现场内东侧施工道路积尘现象严重,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均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现场执法人员口头责令当事人对工地北出入口门口和望湖路部分路段的被污染的路面清理干净,修复废水导流渠,并对施工现场内东侧施工道路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清洁施工道路积尘,当事人按要求将工地北出入口门口和**路部分路段的被污染的路面清洗干净,并采用水冲洗的方法将施工现场内东侧施工道路进行了清洁,同时关闭工地北出入口,于当天16时30分完成了整改。当事人杭州**建筑集团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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