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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安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4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首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但堆放持续时间长,堆放面积大,适用《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容环卫)第49条情节轻微的裁量标准,故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