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执罚决字[2019]第16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
行政处罚内容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19]第1639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330523MA28CXC77U;住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使大道8号115室;法定代表人:廖春荣;居民身份证:1325050(1)。现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5月20日开始未对其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用地(安吉蓝润天使新建项目)裸露地面进行覆盖,于2019年6月3日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复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书、调查询问笔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构成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19年07月11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1 |
决定机关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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