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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15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2019年4月19日《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报告》(东环测令字(20190421027))显示:你单位排放生产废水中的氨氮超5.06倍、化学需氧量超3倍、磷酸盐超0.52倍。2019年4月28日现场监测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NO:ZF1905928)、《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NO:XW190295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2002年181号)、《关于东莞市虎门肉联厂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东环建(虎)〔2013〕106号)、《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报告》(东环测令字(20190421027))和相片等。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1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