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西峡县宏创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32333****3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7民初2606号 |
案号 | (2020)津0117执19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芦台中心法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关于宏创商贸公司提出的宏创商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香丽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乔奎昌,该笔债务系股权转让之前的债务,应由李香丽负责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宏创商贸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系其公司内部事宜,不能因此对抗公司的对外债务,该行为与法有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西峡县宏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700,000元;二、驳回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4元,减半收取6,152元,由西峡县宏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64元,由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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