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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如皋市青年氢燃料发动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MA****HT1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2民初8564号
    案号 (2021)苏0682执1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如皋市青年氢燃料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原科创电子分公司货款58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5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如皋市鼎浩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如皋市青年氢燃料发动机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0元,由被告如皋市青年氢燃料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36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原科创电子分公司交款账号:32050164723600000595-047387;被告如皋市青年氢燃料发动机有限公司交款账号:32050164723600000595-047388;被告如皋市鼎浩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交款账号:32050164723600000595-047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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