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湖腾达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3131****7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1民初2040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16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金湖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红美、翟忠福借款本金265007.68元及利息(以355007.68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15.4%算至2018年1月2日;以325007.68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算至2018年1月3日;以265007.68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15.4%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徐少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马红美、翟忠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马红美、翟忠福负担1232元,被告金湖腾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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