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湖腾达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3131****7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31民初2416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18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湖腾达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油服建设总公司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的房屋租金27.8万元,此2款分三期给付:1、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88200元;2、2018年10月28日前给付94900元;3、2018年11月28日前给付94900元。二、被告金湖腾达投资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原告江苏油服建设总公司有权就剩余债权一并申请执行并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被告返还所租赁的房屋。三、如遇房屋拆迁或解除合同,房租则按实计算,原告江苏油服建设总公司将多收取的房屋租金在被告金湖腾达投资有限公司搬离租赁房屋之日起30日内返还。四、原告江苏油服建设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528元,由被告金湖腾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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