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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湖腾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131****7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1民初798号
    案号 (2019)苏0831执1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19-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湖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九英借款43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江苏荣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中的240000元本金和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吴九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财产保全保函费1000元,合计6595元由原告吴九英负担25元,被告金湖腾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6232636100122253951,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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