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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白县宏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洪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1278157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282民初2016号
    案号 (2017)豫1282执15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7-09-27
    发布日期 2018-08-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 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三门峡分行借款本金2735. 2187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 0 1 6 年 8月1 9日起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8。4876%o计算,已支付利息4 7 8 06 0。7 1 元从中予以扣 除);二、被告洛阳市申旭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太白县宏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建波、王学文、郭治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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