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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鳌江镇经济开发区市府路的平阳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二层中庭部位防火卷帘无法下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属于较轻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平阳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阳县农业银行(户名: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250401040018241,地址: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355号)缴纳罚款,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1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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