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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公罚【2021】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关于平阳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及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公罚﹝2021﹞116号执法对象平阳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存亮,住所:平阳县鳌江镇经济开发区市府路)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及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刘年梅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500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1800元。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履行方式及期限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平阳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5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1
    决定机关 温州市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