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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黄县迦南织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成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990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抚民二初字第63号
    案号 (2015)抚执字第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4
    发布日期 2017-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黄县迦南织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322961.35(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26日),支付2015年3月26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50万元的利息期内支付按利息年利率8.4%计算,逾期支付按利息年利率10.92%计算;500万元的利息期内支付按利息年利率9.6%计算,逾期支付按利息年利率12.48%计算;350万元的利息期内支付按利息年利率9.6%计算,逾期支付按利息年利率12.48%计算;300万元的利息期内支付按利息年利率8.96%计算,逾期支付按利息年利率11.648%计算。利随本清】; 二、如被告宜黄县迦南织带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宜黄县迦南织带有限公司位于抚州市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的房产(房产号:宜房权证宜字第00013347、00013348、00013764、00013765、00016871—00016875、20120134—20120136、20120437)及土地使用权(宜(P)国用(2008)第0207号、宜(P)国用(2010)第0228号、宜(P)国用(2012)第028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余成东、余阿非为被告宜黄县迦南织带有限公司偿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余成东、余阿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黄县迦南织带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738元,由被告宜黄县迦南织带有限公司、余成东、余阿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南昌市农行金财支行,缴款账号:14-315201040001442)。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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