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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菲尔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2458****207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3民初517号
    案号 (2022)皖0303执5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日期 2022-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菲尔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用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0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江苏菲尔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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