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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梅州市东方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文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5945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12076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18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4
    发布日期 2018-08-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67.2099万元及罚息(罚息以1767.2099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 三、被告广州长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市东方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源金、曾文彬、郭楚城、周煌、胡志军、李展鹏对被告广州市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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