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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秀南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二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2355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民初227号
    案号 (2016)晋01执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4
    发布日期 2017-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娄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借款本金3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聚义实业公司、李进章、王改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南娄集团公司以其拥有的南娄秀南煤业公司的100%股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向原告招商银行太原分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被告南娄秀南煤业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机器设备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向原告招商银行太原分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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