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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工商处字(2017)第3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识标志等质量标志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92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76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16
    决定机关 安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永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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