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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影愫网仓(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2MA****HP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16民初11209号
    案号 (2020)川0116执22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禅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影愫网仓(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24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影愫网仓(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禅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514752元;三、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禅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影愫网仓(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禅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影愫网仓(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924,反诉案件受理费11114元,共24038计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禅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721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影愫网仓(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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