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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6840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9民初3055号
    案号 (2020)冀02执136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德信金海棠壹拾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人民币71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142972.6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收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德信金海棠壹拾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全申请费5000元,担保费24000元,共计人民币29000元; 三、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张爱国、刘得志、苑英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德信金海棠壹拾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94元,由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爱国、被告刘得志、被告苑英龙负担97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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