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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四侯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05****8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522民初2121号
    案号 (2022)晋0522执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日期 2022-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四侯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剑47243.18元。 二、原告张剑在依法申请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四侯煤业有限公司应给予协助。 三、驳回原告张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四侯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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