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搏牛娱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03MA****1R9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703民初4239号、(2017)粤07民终1137号 |
案号 | (2019)粤0703执19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19-08-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192602386】。被告江门市搏牛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182867元给原告江门市新大圣贸易有限公司。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3957元,保全费520元,合计4477元,由被告江门市搏牛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综上所述,上诉人搏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57元,由上诉人江门市搏牛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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