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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东方巨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381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9民初4388号
    案号 (2019)京0109执2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东方巨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顺鑫豪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 029 22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 029 22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8%为标准,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雷洪林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雷洪林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东方巨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雷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顺鑫豪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律师代理费15 000元和差旅费975.5元; 四、驳回北京顺鑫豪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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