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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东方巨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洪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381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5民初17223号
    案号 (2018)京0115执8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雷胜男、被告北京东方巨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张谣医疗费用类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死亡伤残类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一十七万八千九百零七元六角三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七十四元,由原告张谣负担二千九百八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雷胜男与被告北京东方巨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九百八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三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谣负担一千五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雷胜男与被告北京东方巨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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