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汤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0898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园商再初字第00003号 |
案号 | (2015)园执字第028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26 |
发布日期 | 2017-11-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本院(2013)园商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本院(2013)园商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如果原审被告苏州市鼎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有权就原审被告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的保证金专户(专户名称: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3220198903604900015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中的人民币100万元及其利息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自2012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履行之日止); 三、变更本院(2013)园商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苏州市鼎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969080.10元,并偿付计算至2015年4月29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1898322.38元,及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98%计算的罚息、复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32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再审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88529元,由被告苏州市鼎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德源、陈鹂鹂、顾勇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其中人民币88229元已支付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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