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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汤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898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姑苏商初字第0447号
    案号 (2015)姑苏执字第00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30
    发布日期 2015-05-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荣昌水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03522.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7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荣昌水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4万元。三、被告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薛建荣、江珍娣对被告苏州荣昌水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280元,由原告负担535元,被告苏州荣昌水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薛建荣、江珍娣负担2474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剩余的24745元由四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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