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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伟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801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502民初761号
    案号 (2017)赣0502执1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随州市盛星机械有限公司款项218243.0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702元,并按以218243.0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35%计息,支付自2017年2月24日起,直至本息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随州市盛星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74元,由被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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